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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10.13-酒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026年10月13日,酒泉市农业农村局为适应新形势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推动酒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起草《酒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针对中央和省级资金投入的高标准农田新建与改造提升项目,明确“谁审批、谁验收”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并对结果负责,县级承担初验、整改、档案、上图入库及管护落实等基础工作。验收依据涵盖批复文件、资金拨付、四方验收资料及群众意见征求情况,申请验收须满足建设内容完成、竣工图齐全、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合格、资金支付与决算审计到位、设施试用通过、管护主体明确、资料立卷完整八项条件。

验收程序与时限

项目完工后1年内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竣工验收;县级须先行组织一茬作物种植期、不少于3个月且不超过6个月的工程试用,再联合自然资源、水利、电力、林草等部门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初步验收,逐地块逐设施核实数量、质量、试运行与群众满意度。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市级应在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可委托第三方,采取查阅档案、现场核实、测试运行等方式,覆盖全部地块与设施。仅非主体、非关键且不影响整体功能安全的项目可原则通过,整改复核后核发合格证书;不合格项目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

验收内容与后续管理

验收内容涵盖批复建设内容完成、资金专户管理与支出合规、项目法人制与招标投标制等制度执行、田块整治与灌溉排水等单项工程数量质量、设施试用、意见征求、上图入库信息、管护主体落实等,必要时对隐蔽工程破坏性检测。县级须按NY/T 4730建立档案,保存期限不短于工程设计使用年限,明确设施所有权并办理移交,按GB/T 33130、GB/T 33469同步开展分类分级评价,在集中连片区域设立公示标牌公开参建单位、年度、管护主体及监督电话。

监督与责任追究

验收组成员须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并主动回避利害关系,吸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参与。严禁不到现场核实、照图验收、按比例验收及代签、捏造数据、伪造报告等行为,不合格项目不得违规通过。整改不力者予以通报并约谈责任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竣工验收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联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倒查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县级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级备案,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酒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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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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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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