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为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草《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通知针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范围界定不清、选址避让不足、审批层级不一等问题,明确压覆行为与范围认定标准,规范选址查询和战略性矿产审批程序,并对特定区域整体评估、非战略性矿产压覆审核、补偿范围及监管责任作出规定,以衔接自然资规〔2026〕2号文要求。
压覆范围与选址约束
压覆矿产资源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导致已查明矿产资源不能继续勘查开采,实施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取得批复为准,实施后在用地范围内新设矿业权或新发现的资源不视为压覆。压覆范围包括占地范围及影响范围,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并保证与范围外矿产开发互不影响,有异议可申请专家论证。选址前须通过“一张图”查询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涉及压覆的应首先考虑重新选址。
战略性矿产审批与例外
无法避让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的,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审批,跨行政区域分别初审;未签订同意压覆协议或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市县政府不予供地。压覆范围与矿业权或已查明资源量区域重叠但不影响正常勘查开采、压覆尚未查明资源量的探矿权、矿山配套工程压覆本矿业权范围资源、压覆气体流体矿产不影响开发、压覆埋深大于1200米矿产地、压覆范围与已批复压覆范围重复,以及经论证暂不开采或采用先进技术不影响项目运行的,不作为压覆战略性矿产处理。
特定区域整体评估与其他事项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建设区等特定区域,由市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在设立或调整前统一开展压覆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估,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预登记;已整体办理预登记的区域,新增建设用地不再单独办理审批,未办理且需新增建设项目的应申请整体预登记。用地报批不再要求提供压覆矿产资源材料,由会审部门依托“一张图”查询;压覆非战略性矿产应编制评估报告并报送审核,涉及矿业权还须报送压覆协议,补偿范围原则上包括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设施投入等直接损失及利息、搬迁费用等。文昌等地区开展战略性矿产抢救性开采试点,易开采且生态影响较小的资源可由市县政府指定单位提前采出并储备或处置,不视为压覆。对选址、审批、供地环节不严不实造成战略性矿产未经审批擅自压覆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