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起草《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纳入统一管理,依据工程风险等级区分特殊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分别适用审查验收制与备案抽查制,并按自治区、地市、区县三级划分管辖权限,配套专家评审、技术服务和部门协同机制。
分类审验与管辖分工
特殊建设工程须经消防设计审查方可施工、经消防验收方可投用,涵盖大型场馆、高层公共建筑、轨道交通、易燃易爆场所等十二类情形。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重点项目包括五百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二十一米至五十四米住宅及银行金融证券交易所等,一般项目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备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统筹指导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地市主管部门直接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库工程、百米以上民用建筑、五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及机场车站等项目的审验,其余由区县执行,跨区域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指定。
审查、验收与抽查要求
消防设计审查自受理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专家评审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历史建筑保护等情形的,须提交含方案比选、火灾数值模拟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查验,现场评定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出口全部检查,每项抽样不少于两处,长度、面积等误差不超过百分之五。备案抽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重点项目按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百分之六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百的抽查比例,一般项目为百分之五,检查自确定对象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划分与执行衔接
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及技术服务机构负主体责任,从业人员承担个人责任。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施工,未经验收或抽查不合格不得使用,违规行为依《消防法》处罚并记入信用记录。本办法自2026年起施行,原藏建科〔2024〕90号文件同时废止,文书式样统一使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