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助航标志规定》GB17380-2020,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替代GB 17380—1998,规定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内具有固定位置的水中建(构)筑物助航标志的种类、形状、颜色、灯质及设置要求,不适用于专门设置的助航建筑物和跨海桥梁。与旧版相比,新增总体要求、建(构)筑物群标志、海上风电场标志及其他要求,删除备灯辅灯、报警装置、系碇用具和临时标志等条款,灯光射程要求也有调整。
标志设置与视觉要求
助航标志应与建(构)筑物建设同步,以视觉航标和无线电航标为主,必要时设音响航标,须能标示单体位置和群体范围。单一建(构)筑物标志灯色为白色、闪光节奏莫(U);群体标志按GB 4696执行。灯器安装高度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6 m~30 m,受背景光影响时射程不低于10 n mile,同一建(构)筑物上设两座及以上标志时不低于5 n mile。标志牌为黄底黑字,文字数字高度不小于1 m;风涡轮发电机、测风塔及气象桅杆在15 m范围内宜设不小于2 m高的水平黄色带。
无线电与音响航标
重要建(构)筑物应设雷达信标、AIS航标等无线电航标,雷达信标编码须与附近编码明显区分。可安装一个或多个同步雾号,安装高度同为6 m~30 m,听程不低于2 n mile,大气能见度小于2 n mile时自动启动,发声特性为莫(U),周期30 s,短声最小持续时间0.75 s。
海上风电场标志
SPS与IPS均应设标志。SPS间距超过3 n mile时,其间应确定一个或多个IPS,每个IPS与相邻SPS或IPS的横向距离不超过2 n mile。SPS标志宜同步闪光,射程不低于5 n mile;IPS标志宜同步闪光,射程不低于2 n mile。升压站或测风塔可作为风电场组成部分设标志,否则按单一建(构)筑物处理。
其他要求
建(构)筑物群靠近航道时,可增设水上浮动标志标示范围;航道穿越群内部时,应设灯浮标标示航道界限。建(构)筑物停用后仍影响通航安全的,应保留助航标志。助航标志宜配置航标遥测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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