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川盆地城市工业有机废气活性炭治理技术规范》DB51/T3387-2026,自2026年10月04日起实施。
本规范针对四川盆地城市工业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设施,统一了从废气预处理、活性炭选择运输储存、更换到吸附装置本体、辅助设施及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适用的行业涵盖家具制造、人造板、塑料制品、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制药、电子、涂料、橡胶、制鞋、油墨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等,范围覆盖成都、绵阳、德阳等17个城市,攀枝花、甘孜、阿坝、凉山可参照执行;实验室、汽车修理与维护(喷涂)、加油站等非工业企业参照执行。
更换周期与装填量
本规范给出活性炭更换周期的计算方式,以活性炭用量、动态吸附量、进出口VOCs浓度差和风量为参数,动态吸附量一般取200,浓度差可由在线监测、便携式仪器、监督性监测、竣工验收或委托监测数据获取;无法计算的企业,按累计运行500小时或3个月先到者更换。更换时相应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行,无法停产的须设应急处理设施,并对颗粒炭、蜂窝炭、活性炭纤维毡分别提出装填密实、贴合与固定要求,装填后检查气密性。
装置结构与运行参数
吸附装置宜采用箱式结构,内部设布风单元和活性炭吸附单元,布风应无短路、无死角,检修口设于立面便于操作。气体流量宜为0至30000 m³/h;颗粒炭气体流速宜低于0.60 m/s、吸附层厚100至300 mm;蜂窝炭流速宜低于1.20 m/s、最多堆叠3层且层间留50 mm以上均流空气层;活性炭纤维毡流速宜低于0.15 m/s、断裂强度不小于5 N。总压力损失颗粒炭与蜂窝炭宜小于2500 Pa,纤维毡宜小于4000 Pa。
台账、监测与维护
进气口前端应设温度、湿度计或传感器,吸附层两端安装压差计或压力计,进出气管道设采样监测口,风机宜后置形成负压。使用单位应建立运行管理制度、活性炭管理台账和运行维护台账,开展操作、排障与应急培训,装置先于生产设备开启、后于其停机,检修频次不低于1次/月,压差明显变化时检查炭层破损或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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