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1日,水利部发布《可用水量确定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统一全国、流域及区域可用水量确定的技术要求,界定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与非常规水四类水源的可用水量口径,明确以河流水系和行政区为基本计算单元,以已有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综合规划等成果为主要依据,辅以供需平衡分析核定水量上限,并通过成果合理性分析校验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与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的协调性。
四类水源的分口径确定规则
地表水可用水量按河流水系与行政区嵌套划定单元,已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河流水系以方案为依据细化分解,无方案者以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调查评价成果为据,必要时分析目标年供需平衡;确有必要时可分 50%、75%、90%、95% 等来水频率确定。地下水遵循可持续利用与保护要求,按平原区与山丘区、浅层与深层承压水分列,计算单元不超过省级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超采区以压减超采量为目标,已完成超采治理但水位未达合理的地区应从严管控、适当缩减。外调水以已建、在建或已有规划依据的调水工程及其调水量为准,优先采用设计调水量或取水许可批准水量,目标年难以达效的工程可在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预留储备指标。非常规水纳入统一配置,原则上不设利用上限,但不得低于国家或省级确定的目标年最低利用量,且不低于现状利用量,仅雨污分流、矿井减产、集蓄雨水减少三种情形除外,并区分河道内与河道外分别确定。
成果合理性与协调性校验
成果合理性分析要求复核流域地表水与水资源总量开发利用程度是否处于合理范围,地表水可用水量能否满足主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与基本生态流量要求,并与水量分配方案、流域综合规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上一级河流成果相衔接;跨省河流水系还需分析各省成果间协调性,调水工程须核验调入区调入水量与调出区调出水量、取水量与耗水量的平衡关系,非常规水重点复核可达性。当地表水与地下水转换关系密切时,可分别设定地表水上限 M1、地下水上限 M2 及两者总和上限 M,允许 M1+M2 大于 M。
资料基础与适用要求
可用水量确定以收集整理已有资料为主,必要时辅以调查监测,鼓励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国民经济、水资源、水资源配置方案及供用水等基础资料应采用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发布或认可的成果,供用水资料需收集近 10 年及以上逐年分水源供水量与分行业用水量,并核查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不满足要求时开展补充调查与观测实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