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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7.31-《水资源超载地区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7月31日,水利部发布《水资源超载地区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

本导则面向流域与区域水资源超载评价、更新和管理,统一了评价原则、单元与评价期、数据来源、评价流程及方法。以取(耗)水量核算为基础,区分地表水与地下水两类超载,按程度划为不超载、临界超载、超载三级,并规定成果构成与应用更新要求。

评价单元与数据基准

地表水评价采用流域与区域结合,流域以批复水量分配方案或确定可用水量的流域为单元,区域宜以地级行政区为单元、具备条件可到县级;地下水评价单元宜采用县级行政区嵌套超采区与非超采区。评价期一般为近3年,情势变化大的可延至近5年。数据以统计年鉴、水资源调查评价、批复规划、水资源公报及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等权威来源为准,重点审核口径一致性。

超载判别方法

流域层面先按地表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分级:超过40%为高开发利用,20%至40%为中,不超20%为低。高开发利用流域以实际取(耗)水量是否超出水量分配方案份额判定,年均值超标为超载,达份额90%及以上或有1至2年超标为临界超载。中、低开发利用流域还需叠加重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与下泄水量达标情况综合判定。地下水超载即地下水超采区,临界超载即开发利用临界区,评价标准参照GB/T 34968执行。火(核)电直流冷却、水力发电、水源热泵用水可按耗水系数折算,一般取1.5%。

成果要求与应用

成果包括评价报告、成果表、成果图及支撑文件。成果图以红色标超载、黄色标临界超载、绿色标不超载。超载地区应明确超载成因,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可编制治理方案并建立动态评价与监测预警机制,将水资源承载状况作为编制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评价成果宜结合水资源情势、供用水变化、超采区划定调整及治理进展动态更新。

《水资源超载地区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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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超载地区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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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超载地区评价导则》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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