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为持续加强海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河南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是对DB41/777—2013的首次修订,适用于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五市行政区域内漳卫河与徒骇马颊河水系的排污单位,不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核心调整集中在城镇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限值收严、瞬时值管控引入、排污单位直接排放限值重构,以及畜禽养殖粪污的还田管控。
分类分级的排放限值体系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设计规模划档:大于等于20000 m³/d执行一级标准,500至20000 m³/d及县级建制镇设施执行二级标准,小于500 m³/d且位于县级建制镇以外的执行DB41/1820。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20000 m³/d为界分列一、二级标准。排污单位直接排放执行表4限值,无行业标准的按GB 8978第一类及第二类一级标准执行。
间接排放的协商机制
氟化物、全盐量作为特征污染物间接排放时按表5限值执行。排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且采用“一企一管或多厂专管”、不造成管网腐蚀淤堵、下游设施具备除盐能力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约定全盐量限值,但下游设施出水全盐量不得高于3000 mg/L,协商限值须载入排污许可证或登记表。
人工湿地抵扣与畜禽养殖管控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下游配套人工湿地且出水全部进入、运营主体同一或法律责任明确、排放口规范设置时,上游设施可按二级标准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水不得直排,粪污无害化处理后还田须符合GB/T 36195、GB/T 25246等要求。
监测、执法与标准衔接
自行监测按HJ 1083或适用指南开展,重点管理单位全盐量每季度至少一次、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每半年至少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判定按GB 18918执行,其他排污单位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现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在生效时限前完成变更。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限值严于本文件的,执行严者。受纳水体不能稳定达标时,省辖市政府可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更严标准,区域、时间、方式另行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