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第4部分:有色金属矿山》GB/T48132.4-2026,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文件是有色金属矿山绿色矿山建设的专项国家标准,覆盖铜、铅、锌、铝、镁、镍、钨、锡、钼、锑、锂、银、铍、锶、锆、铪、钽、铌、锗等矿种的新建、改扩建和生产矿山。围绕基本原则、资源开采、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矿区环境七个方面提出要求,核心约束落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等可量化指标,并援引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方法等标准执行。
资源开采与综合利用
露天开采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推行剥离—排土—开采—生态修复一体化,优先微差爆破与大型自动化铲装,运输优先新能源车辆并宜用无人驾驶矿卡,生产期内宜分期内排。地下开采要求注浆帷幕、防水矿柱等保水措施,建立地压在线监测,宜用非爆破破岩与全尾砂膏体充填。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均须达到 DZ/T 0462.4、DZ/T 0462.5 一般指标,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 85%。
绿色低碳与污染防治
要求建立全过程能耗核算体系,综合能耗测算按 GB/T 2589 执行,碳核算按 GB/T 32150、GB/T 32151.28 定期开展。用地严格落实空间管控,避让农田、自然保护地、Ⅰ级保护林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水、土壤、噪声建立常态化监测,酸性废水与矿硐涌水采取雨污分流、截洪、抽提处理、帷幕灌浆等措施;暴雨等非正常工况实施全域清污分流与外围截洪阻污,配套调蓄沉淀设施,不得因水量激增导致污水直排。固体废物处置率须达 100%,危险废物收贮运按 GB 18597、HJ 2025 执行,尾矿库建设符合 GB 50863。
生态修复与规范管理
生态修复按 GB/T 43933 开展,调查、监测评价与适应性管理按 GB/T 43935 执行,合理划分修复单元与时序,落实边开采边修复。科技创新要求建立产学研用体系,建设数字化矿山与自动化集中管控平台,智能矿山建设符合 DZ/T 0376。规范管理涵盖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制度与职工培训,并要求与属地乡镇、村建立磋商协商机制,在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支持周边群众。
矿区环境
矿区按生产区、生活区、管理区分区布局,符合 GB 50187;生产现场管线布置规范,无跑冒滴漏。安全标志按 GB 2894、GB/T 14161 设置,标牌符合 GB/T 13306,道路符合 GBJ 22。矿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业垃圾分类处置,可绿化区域应有绿植覆盖、无大面积表土裸露,绿化植物以本土物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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