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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20-《森林草原火灾数据统计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026年9月20日,应急管理部风险监测和火灾综合防治司发布《森林草原火灾数据统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适用于县级及以上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机制)的火灾数据统计,未成灾火情可参照执行。文件统一了森林、草原火灾的统计要求、统计内容与报表表达形式,以月报、续报、审核、核销四项流程约束数据报送,并配套基本信息与火因火案四类月报表式及起火原因说明。

统计流程与时限

县级机构应于每月最后1日填报当月月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火灾调查报告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续报,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数据确定,无法按时统计的需提交延期续报申请并附书面说明。市级、省级逐级审核,累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发现漏报、瞒报的,应在24小时内查实并逐级审核填报。经调查评估确认不属于火灾的,县级机构在结果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核销申请,附核销说明、调查报告及证明材料,由市级、省级、国家逐级审核出具意见。

统计内容与报表

森林火灾数据与草原火灾数据分别统计,内容涵盖基本信息与火因火案,分别填入表A.1、A.2和表B.1、B.2四类月报表。起火时间、扑灭时间填写格式执行GB/T 7408.1—2023,火灾种类与LY/T 2180—2013分类保持一致,火灾分级按《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执行,烧伤木、烧死木、烧毁木依据GB/T 47059—2026确定,火场面积依据条例释义确定。

起火原因分类

附录C将起火原因细分为农事用火、祭祀用火、施工作业、电线短路、炼山造林、烧隔离带、演习演练、野外吸烟、机动车跑火、野外生活用火、智力残疾人员动火、未成年人动火、纵火、外省(市、县)烧入、国境外烧入、其他人为因素、雷击、其他自然因素共18类。其中,相邻省(市、县)起火蔓延至本地的,无论起火原因,均统计为外省(市、县)烧入。

《森林草原火灾数据统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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