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遗产评价导则》SL/T857-2025,自2026年03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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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3.15-《水利遗产评价导则》SL/T 857-2025.pdf
本标准首次确立水利遗产评价的统一口径,适用于工程类水利遗产;非工程类水利遗产不单独评价,仅作为关联遗产与工程本体合并计分。评价以实地调查为基础,采用专家赋分,总分100分,由遗产价值60分、保存状况20分、管理状况20分构成,并设准入门槛:遗产须建成不少于50年、价值突出、真实性与完整性较好、保护范围与构成元素清晰。
评价对象与遗产构成
工程类水利遗产按结构分为单体水工建筑物和水利工程体系,后者按主要功能划分为防洪防潮、灌溉排水、运河、城乡供排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引调水、景观水利和观测监测等类别。工程本体之外,与其有直接或实质联系的非工程类不可移动遗产、可移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作为关联遗产一并纳入评价。
指标设置与赋分
遗产价值下设历史、科技、经济、社会、生态、艺术、文化7项二级指标,历史价值按始建年代赋分,新石器时代至南北朝最高,现代最低;独特性、知名度按世界级、国家级、省市级分层赋分,世界灌溉工程遗产等世界级荣誉得满分。保存状况考察真实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管理状况考察体制机制与管理措施,涵盖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专门法规、修缮防灾、数字孪生监测、规划编制执行和档案数字化等要求。
评价结果运用
总分不低于60分,且遗产价值、保存状况单项得分占各自总分的比例均不低于60%,宜纳入水利遗产调查名单;总分达到80分,具备重要水利遗产条件,应加强其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计分统一按附录A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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