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资源评价避暑旅游目的地》QX/T824-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确立避暑旅游目的地气候资源的评价范围、指标体系、取值规则与结果形成规则,适用于该类目的地的评价及服务。评价时段为夏季、盛夏或夏季某一月,区域限定在平均海拔2500米以下,以5项一级指标、33项二级指标构成评价框架。
评价指标构成
一级指标分避暑气候条件、旅游有利气候条件、旅游不利气候条件、生态环境、旅游基础能力五类。避暑气候条件含14项二级指标,覆盖人体适宜温度日数占比、日最低气温小于22℃日数占比、日最高气温小于28℃日数占比、日较差、平均相对湿度、适宜降水与适宜风日数占比、人体舒适日数占比等;旅游有利气候条件含无降水日数占比、大气含氧量百分比、旅游气候舒适与很舒适日数占比4项;旅游不利气候条件含高温、强降水、大风、静风、强对流天气日数占比5项;生态环境含环境空气质量优良日数占比、臭氧超标日数占比、主要河流湖泊水质、林草覆盖率4项;旅游基础能力含气象景观、地形地貌景观、旅游景区、地方特色、快速交通、普通交通6项。
资料与计算要求
气象台站资料须具备可靠性、代表性、一致性,迁址或更换仪器型号者应论证代表性与一致性,区域资料缺乏时采用参证气象站观测资料。逐日资料包括最高、平均、最低气温、降水量、平均与最小相对湿度、平均风速、气压、水汽压、日照时数及大风、冰雹、雷暴、龙卷、飑线等,资料长度宜不少于30年、至少10年,质量控制按QX/T 118执行。其他资料如环境空气质量、臭氧超标日数、水质、林草覆盖率、景观种类、景区数量与等级、地方特色、交通状况等,长度不少于5年。日数占比、多年平均值、大气含氧量百分比、人体舒适度指数、旅游气候指数、林草覆盖率均按对应方法计算。
等级划分与结果判定
避暑气候条件、旅游有利气候条件、生态环境、旅游基础能力所含二级指标分优(A)、良(B)、一般(C)三级,旅游不利气候条件所含二级指标分低影响(A)、中等影响(B)、高影响(C)三级。综合评价须同时满足:第1至8项中A合计不少于4项;第1至33项中A与B合计不少于24项且A合计不少于17项,方可评为避暑旅游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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