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风电场工程噪声影响评价导则》NB/T11375-2023,自2024年06月28日起实施。
本导则针对陆上风电场工程风电机组、升压变电站及场内架空输电线路产生的噪声,规定了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与要求,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噪声预测与评价,风电场规划的噪声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核心是统一风电机组噪声源强的获取口径、分等级确定评价深度,并规范预测模式与防治措施。
评价等级与范围
按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和噪声级增量划分三级:涉及GB 3096规定的0类区、增量超过5dB(A)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加,按一级详细评价;处于1类、2类区或增量在3~5dB(A),按二级一般性评价;处于3类、4类区且增量低于3dB(A)、人口变化不大,按三级简要评价。同时满足两个等级时取较高等级。风电机组评价范围不宜小于机组中心向外300m,单机容量及风轮直径较大时须扩大至满足标准的距离;升压变电站以边界向外200m为宜,处于3类、4类区可适当缩小。
噪声源强与现状调查
风电机组噪声源强采用公称视在声功率级,供应商应按GB/T 22516对同型号不少于3台机组测试,并按GB/Z 25425以视在声功率级平均值加置信度K确定;无法提供时须类比测试并声明数据来源与可比性,仅在叶片气动噪声为主导且类比难以实现时,方可按叶尖线速度与风轮直径估算,修正常数C取6~8。现状调查区分等级:一、二级需查明保护目标分布、代表性目标现场监测并调查现状声源构成,三级可利用既有监测资料。
预测方法与防治措施
保护目标与风轮中心距离大于风轮直径二倍时,按点声源衰减模式预测,衰减项含几何发散、大气吸收、障碍物屏蔽及其他效应;距离小于或等于二倍时宜类比监测,无法类比时按点声源公式计算并加7.0dB修正。保护目标噪声值为贡献值与背景值的能量叠加,须计算施工期与运行期达标情况并给出达标距离。防治坚持源头防控与分类管理,优先低噪声机组选型、叶片锯齿后缘等结构优化,必要时提出降噪运行方式,辅以保护目标自身隔声、功能置换或拆迁,并明确监测点位、因子、频次与投资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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