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照明设计规范》NB/T20677-2023,自2024年04月11日起实施。
本规范针对核电厂核岛及其相关设施的照明设计,覆盖正常照明、应急照明与障碍照明三类系统。新建与改造项目均适用,重点解决光源与灯具选型、照明质量指标、配电控制架构及抗震和人因工程约束,并以照明功率密度值控制节能水平。
照明系统构成与分级
核岛照明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含备用、安全和疏散三类,系统安全分级为非安全级。主控制室与辅助控制室在失去正常照明时由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或直流及UPS供电;备用照明再失效时,安全照明与疏散照明转由蓄电池组或UPS供电。反应堆堆腔水池、换料水池、乏燃料水池周边及地坑设安全照明,主控制室专设安全照明保障安全停堆操作。
光源灯具与主控制室指标
安全壳内和燃料操作区禁用荧光灯、汞灯及含汞光源,安全壳内不使用含铝和铝合金灯具,耐辐照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人员长期停留场所LED光源Ra不小于80、R9大于0、色温不宜高于4000K,频闪效应指数SVM不大于1.6;核辐射环境LED灯寿命不低于20000h,非核辐射环境不低于50000h。主控制室平均照度500lx、最大750lx、最小200lx且可调,操作区均匀度不小于0.7,统一眩光值UGR不大于19,安全照明单独供电时照度不低于200lx。
配电控制与抗震要求
照明电压采用交流220V,检修携带式Ⅲ类灯具用安全特低电压,正常照明网络为380/220V,应急直流为220V或110V。主控制室和辅助控制室照明至少由两个序列应急柴油机带载电源或两个不同序列UPS供电,互为备用。主控制室照明宜采用数字可寻址照明接口实现无级调光与场景控制。用于主控制室的照明设备应抵御安全停堆地震,不形成飞射物伤及人员或影响附近安全级设备功能。
照明节能
以照明功率密度值作为节能评价指标,核岛厂房LPD不应大于规定限值。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白炽灯和卤钨灯等非节能光源,直管荧光灯应选细管径型且功率不宜小于28W;气体放电灯配电线路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应按光源光通量维持率和点亮时间定期更换光源,不得任意变更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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