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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3.11.26-《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NB/T 11170-2023.pdf

《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NB/T11170-2023,自2023年11月26日起实施。

本规范适用于河流水电规划的编制及修编,替代DL/T 5042—2010。规划须初步查明水能资源与开发条件,统筹综合利用、生态保护、电力系统需求和新能源开发,推荐规划方案并提出实施意见,作为河流水电开发的依据。技术要求覆盖水文泥沙、工程地质、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及投资匡算等专业,配套报告编制目录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修订要点

相较原标准,新增水电开发促进新能源利用和流域梯级安全与风险防控两项内容,增设"基本资料"一章及水土保持、"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等节。径流与洪水计算明确实测或插补延长系列不宜少于40年;水库淹没区按正常蓄水位提高1m至2m拟定,有重要淹没对象时须考虑回水影响;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底图由1:50000提高至不小于1:10000。

新能源与梯级安全

规划应结合电力系统调峰、储能需求和水风光综合开发要求合理拟定梯级规模,论证混合式抽水蓄能开发可能性,分析调节水库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作用。同时须从规划阶段统筹梯级工程安全与风险防控,识别暴雨、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及滑坡堵江等风险,初拟工程与非工程防控措施及应急抢险救援通道。

生态与移民约束

环境保护独立成章,要求识别环境敏感对象与保护目标,开展环境协调性分析、环境影响预测与累积影响评价,拟定生态流量泄放、过鱼设施、栖息地保护及人工增殖放流等对策,并建立环境监测与跟踪评价计划。移民安置须提出总体规划初步方案,补偿费用宜考虑基本预备费,费率按30%计。

实施与修编

规划经审批后作为该河流水能资源开发的重要依据。开发需求、地质条件、环保要求或移民环境容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征得原审批部门同意后修编,修编成果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开发任务单一且无重要控制性因素的河流,规划工作可适当简化。

《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NB/T 11170-2023第1页
第 1 页
《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NB/T 11170-2023第2页
第 2 页
《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NB/T 11170-2023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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