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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9.01-《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2026年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为修订征求意见稿,将适用范围从新建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扩展至既有同类房屋的抗震鉴定,形成“设计+施工+鉴定”全覆盖的技术体系。修订重点包括:与全文强制性国家通用规范协调调整条款、细化平面竖向规则性要求、完善罕遇地震下薄弱楼层判别方法、增补既有房屋抗震鉴定章节及配套附录,并补充考虑抗侧力作用的底部砌体填充墙层间侧向刚度计算方法。

适用范围与设防目标

适用于6度、7度、8度(0.20g)标准设防类新建房屋的抗震设计与施工,以及6度~9度既有房屋的抗震鉴定。新建房屋按“三水准”设防目标设计;既有房屋抗震鉴定按A类(20世纪90年代以前建造,后续工作年限30年)、B类(90年代建造,40年)、C类(21世纪建造,40年或50年)分类执行,后续工作年限不应少于剩余设计工作年限,鉴定要求不低于原建造时标准。

新建房屋抗震设计要点

结构布置上要求底部纵横向均设框架—抗震墙体系,上部砌体墙与底部框架梁或抗震墙尽量对齐;过渡楼层与下一楼层侧向刚度比须满足限值要求(如底层框架房屋6度、7度不大于2.5,8度不大于2.0)。地震作用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底部剪力由该方向抗震墙按刚度比例承担。7度(0.15g)和8度(0.20g)时应进行罕遇地震下薄弱楼层判别,本修订细化了采用层间屈服强度系数和极限剪力系数的判别方法,并要求判别结果满足最小限值(底部薄弱层不宜小于0.35、不应小于0.30;上部不宜小于0.50、不应小于0.40)。框架按6度三级、7度二级、8度一级采取抗震等级措施,对柱、梁、抗震墙及托墙梁均规定了截面尺寸、配筋率、箍筋加密区等构造要求。

施工要求

明确先砌墙后浇筑构造柱和框架梁柱的施工顺序;构造柱纵向钢筋在底部构件中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30倍直径;小砌块灌孔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筑捣实;底部后砌填充墙柔性连接缝隙应在墙体施工完成7d后采用弹性材料封闭。

既有房屋抗震鉴定

鉴定按两级进行:第一级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第二级以抗震验算为主。A类建筑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计入构造影响综合评价;B类建筑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C类建筑按后续工作年限50年采用现行国家标准方法、少于50年可按原设计标准。鉴定结果按“满足、基本满足、不满足”三级评定,其中基本满足指楼层综合能力指数不低于0.95或主要构件承载力不低于规定值的0.95。对重点设防类建筑在高烈度区评为不满足时应提出改变用途等减灾措施。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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