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13部分:氧化铝》GB45669.13-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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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1-《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13部分:氧化铝》GB 45669.13-2026.pdf
本文件规定黄河流域氧化铝生产企业的强制性用水定额,覆盖现有、新建、改建、扩建企业,不适用于精细氧化铝及从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的企业。文件明确单位产品用水量的计算范围、公式及管理要求,旨在落实黄河流域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为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资源论证及节水评价提供技术依据。
计算方法与范围
用水量涵盖常规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与非常规水源(再生水、集蓄雨水),以及外购软化水、除盐水、蒸汽等。计算范围包括拜耳法、烧结法或联合法工艺的主要生产系统,除盐水站、循环水站等辅助系统,以及办公楼、绿化等附属系统。自备电厂用水单独核算并执行GB 45669.1;园区污水处理厂回用水及对外供热不可回收水量不计入。非常规水按0.8系数折算,外购蒸汽及除盐水按1.3系数折算;多产品共用设施的用水量按实测或循环水量、产品用水比例分摊。
强制性定额指标与实施
氧化铝产品用水定额分两级指标值,2级指标自发布后第13个月(2027年7月)起实施。生产企业内自备电厂用水定额遵循火力发电部分规定。达到1级指标值即视为用水效率先进水平。
管理要求
企业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按水源类型分别计量,水计量器具配备率达100%并定期检定校准;建立用水台账,定期统计各系统用水量;取水规模以上企业须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传输数据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开展水平衡测试,杜绝跑冒滴漏;冷却水、冷凝水应回收利用,绿化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方式,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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