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10部分:纯碱》GB45669.10-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为 GB 45669《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系列第 10 部分,针对黄河流域纯碱生产行业设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文件界定氨碱法与联碱法两类工艺的单位产品用水量计算方法,规定分级的强制性指标值,并明确计量、统计与节水管理要求,适用于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纯碱生产企业。
适用范围与术语界定
文件适用于黄河流域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纯碱生产企业用水管理。以氨碱法、联碱法为工艺分类基准,区分轻质纯碱(堆积密度小于 0.85 t/m³)与重质纯碱(大于等于 0.85 t/m³),并以单位纯碱产品取自各种水源的水量作为定额核算对象。
用水量计算方法
计算范围涵盖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等常规水源,以及再生水、集蓄雨水、外购水制品等。生产用水计入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附属生产系统。氯化钙、合成氨、小苏打、自备电厂用水、直接利用海水及经园区污水处理后的回用水不计入定额范围。非常规水按 0.8 系数折算为常规水;外购蒸汽扣减返送冷凝水及外购除盐水均按 1.3 系数折算。多种产品共用除盐水站、锅炉或循环水系统时,分别按实测资料折算或补水量比例分摊;附属系统用水按主要及辅助系统用水比例分摊。
管理要求
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水计量器具配备率须达 100%,并按规定检定或校准;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将一级水表数据传送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企业应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定期巡检用水设施、杜绝跑冒滴漏,并适时开展水平衡测试。冷却水、冷凝水应回收利用,绿化采用喷灌或微灌方式。生产单位产品用水量达到 1 级指标值视为用水效率先进水平。
实施安排
本文件规定的 2 级指标值自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实施,1 级指标值未另设延后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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