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7部分:煤制甲醇》GB45669.7-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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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8.01-《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 第7部分:煤制甲醇》GB 45669.7-2026.pdf
本文件是GB 45669《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系列标准的第7部分,针对黄河流域煤制甲醇生产企业设定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规定了单位煤制甲醇产品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分级的定额指标值及配套管理要求,适用于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煤制甲醇企业用水管理。
计算方法
用水量统计涵盖主要生产系统(煤气化、气体净化、甲醇合成与精制)、辅助生产系统(空分、锅炉、循环水站、自备电厂等)及附属生产系统(办公、绿化、食堂等),常规水源与再生水、矿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均计入。非常规水按0.8系数折算为常规水量;外购蒸汽或除盐水扣减返送冷凝水后按1.3系数折算。多产品共用系统的水量按实测资料或循环水量、产品用水比例分摊;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水量折算参照GB 29436执行。
定额指标值与实施
强制性用水定额按分级指标值管理,其中达到1级指标值视为用水效率先进水平。2级指标值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为现有及新建企业须执行的强制性限值。
管理要求
企业应优先使用具备供用条件的非常规水;水计量器具配备率须达100%,并按水源类型分别计量,取水规模以上企业须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将一级水表数据上传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主要生产环节用水须分别计量,建立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生产设备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回收利用,绿化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方式,适时开展符合GB/T 12452的水平衡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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