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第6部分:石油炼制》GB45669.6-2026,自2026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作为 GB 45669《黄河流域工业用水定额》系列标准的第 6 部分,针对黄河流域石油炼制行业设定强制性用水定额,落实《黄河保护法》确立的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文件统一规定了加工吨原(料)油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分级指标值及配套管理要求,为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资源论证与节水评价提供技术依据。
适用范围与计算口径
本文件适用于黄河流域及黄河供水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炼制企业。用水量统计覆盖取自常规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管网)与非常规水源(再生水、矿井水、集蓄雨水)的水量,以及外购除盐水、蒸汽等水制品。计算范围包含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加氢处理、硫磺回收等主要生产系统,锅炉、循环水站等辅助系统,以及厂内办公、绿化等附属系统用水。芳烃联合装置、聚丙烯装置、自备电厂用水及外供汽热不可回收水量不计入定额计算。
计算方法与折算系数
加工吨原(料)油用水量以统计期内企业总用水量除以原油加工量(按一次加工或直接进入二次加工的原料总加工量计)。非常规水源水量按 0.8 系数折算为常规水量;外购蒸汽扣减返送冷凝水后的水量及外购除盐水均按 1.3 系数折算。多产品共用的除盐水站、循环水系统及附属用水,分别按实测折算、循环水量比例或主要生产系统用水比例分摊。
定额指标与实施节点
石油炼制企业须对照标准中的强制性用水定额分级指标执行,2 级指标值自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2028 年 7 月)起实施。达到 1 级指标即视为用水效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管理要求
具备条件的应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按水源类型分别计量,水计量器具配备率须达 100%,并满足 GB/T 24789、GB/T 28714 要求。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企业须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传输数据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企业应建立用水台账、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杜绝跑冒滴漏,回收冷却水和冷凝水,绿化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方式,使用节水型器具。新建企业炼油装置以连续运行 8400 小时考核定额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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