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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19.11.19-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pdf

2019年11月19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等五部门印发《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赣自然资发〔2019〕9号。

本办法作为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系统构建了本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基础性框架。本通知明确了由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林业局联合印发的登记办法,其核心任务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基底,通过设立自然资源登记簿,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流、湿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及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本规定旨在清晰界定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的边界、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以及不同自然资源类型之间的边界,从而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的整体保护与系统治理。

登记单元划定与管辖权限

本细则确立了以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登记单位,并明确了分级与属地相结合的管辖机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由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并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相关工作;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则负责办理省级以下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登记事项。在登记单元划定上,本规范优先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单元,水流、湿地可单独划定,而位于前述独立单元内的其他自然资源则不再重复划定,确保登记范围不重不漏。

确权登记程序与簿册管理

本指南详细规定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更正登记的全流程程序。首次登记依职权启动,须依次经过通告、权籍调查、审核、公告及登簿五个环节,公告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方可登簿并向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颁发证书。自然资源登记簿以电子介质永久保存,记载自然资源的坐落、面积、类型、数量、质量等自然状况,以及所有权主体、代表行使主体、代理行使主体等权属状况,并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

信息共享与成果应用

本规划注重登记信息的集成管理与互通共享,要求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省市县三级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与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财税等部门管理信息的实时共享。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平台后,可有效衔接已有不动产权利,服务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与保护。除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情形外,确权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

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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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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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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