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为加强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6〕6号。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以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管理:(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二)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下简称非居改保);(四)列入(含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其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