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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8.19-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docx

2022年8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本规划是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内蒙古自治区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是盟市、旗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遵循。涉及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本规划适用范围为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矿产资源。本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1—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区域发展战略制定的重要文件,旨在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规划涵盖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保护与开发利用、矿业绿色发展等多个方面,明确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总体布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规划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环境保护等措施,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

重点任务

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总体布局,推进能源资源基地和国家规划矿区建设。
强化矿产资源保护,规范勘查开发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现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协调。

规划目标

到2025年,形成绿色勘查开发新格局,资源保障更加有力,布局结构更加合理,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矿山建设全面推进。
矿政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实现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现代化。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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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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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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