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9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冀自然资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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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随文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适用于本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洋和渔业主管部门以及承接执法权下放的乡镇和街道。本基准系统梳理了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各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限,对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海洋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等主要业务领域的裁量标准、适用条件、阶次划分及程序要求作出了统一规范。基准以表格形式细化违法情形与处罚幅度,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并配套规定了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审核监督机制和动态调整要求,旨在从制度层面解决同案不同罚、裁量畸轻畸重等问题。
裁量阶次与适用情形的细化
本基准针对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将裁量阶次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档次,并为每一档次设定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同时,本基准列举了应当不予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应当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为一线执法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
覆盖领域与权力类型的系统安排
本基准涵盖土地、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主要自然资源管理领域,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多种行政权力类型。通过统一编制裁量权基准表格,将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对原则的规定转化为可量化、可执行的具体标准,确保同类事项适用统一尺度。
执法程序与监督机制的配套设置
本基准在实体裁量标准之外,对裁量权的启动、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等程序环节也作出规范,同时建立裁量权行使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和备案监督机制,并要求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和执法实践定期评估调整基准内容,形成权力运行的全链条闭合管理。
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河北省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裁量权规范化建设迈出了关键一步。该基准以省级规范性文件形式统一了全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的标尺,有效填补了以往部分领域裁量标准缺失、尺度不一的制度空白,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依据,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和人情执法。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裁量权基准的公开透明使法律后果更具可预期性,有利于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执法公正与营商环境优化。从行政监督角度看,该基准内嵌的法制审核与动态调整机制,为内部层级监督和外部社会监督提供了可对照、可检查的明确依据,能够推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提升。同时,该基准明确适用于执法权已下放至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确保了改革后基层执法主体在行使裁量权时有规可依,为执法重心下移后的规范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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