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粤能规〔2025〕2号。
本实施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对项目类型界定、自发自用比例、项目调整、建设手续、城乡风貌协调及并网消纳等关键环节作出细化规定。本意见明确将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设施、农业建(构)筑物、高速公路边坡及园区道路等特定场景建设的光伏项目,按相应条件分别归入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或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并对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项目设定不低于30%的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同时为存量项目设置过渡期安排。本意见还规范了项目备案变更、建设手续合法性要求以及集中汇流接入模式,试行期两年。
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细分类型与适用标准
本意见对《办法》中未明确的几类特殊场景进行补充界定:非自然人利用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低压、小容量项目,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管理;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且具备一定自发自用比例的项目,归入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利用高速公路边坡、园区道路等红线范围内场地建设的项目,按规模与电压等级归入相应工商业类型。对由多回10千伏线路供电或全部自发自用的大型工商企业项目,允许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管理,拓展了适用范围。
设定差异化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与过渡期
本意见对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明确要求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以防止变相开发集中式电站;对其他一般工商业项目暂不作强制要求。同时,对2025年1月23日前备案并在本意见生效后两个月内全容量建成的存量项目,经确认后可豁免比例要求,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规范项目调整流程与建设手续
本意见规定存量项目若发生法人、类型、上网模式或建设规模等重大变更,须及时办理备案修改;大型工商业项目因负荷变化可申请转为集中式电站,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变更备案并重新办理并网。项目建设须确保场所合法、产权清晰,并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同一用地红线内分期或多主体开发不得新增公共连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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