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等十一部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苏环办〔2022〕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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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2.09.26-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评估细则.pdf
本细则旨在建立全省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规范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监督管理评估工作。本细则依据省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各设区市及县(市)人民政府,围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保护与监管,构建了一套覆盖评估范围、评估程序、结果运用及材料报送的完整工作体系。通过年度自评与省级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视各地在制度建设、日常监管、保护成效等方面的工作实绩,并将评估结果与财政转移支付、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等挂钩,以此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
评估对象与工作流程
本细则明确评估对象为各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评估程序以地方自评为起点,要求各级政府每年3月底前对照评分细则,对上一年度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护成效及突出工作进行梳理,形成自评材料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再由省级部门分送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后续核查。市辖区单独自评并由设区市统一上报。
评估成果应用与材料要求
本细则规定评估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将向各地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作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重要参考和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关键依据。自评材料需包含评估评分细则自评表、标识牌与边界标志设置情况、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进度、管控区域面积与类型统计等多项内容,确保评估有据可查、有账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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