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海洋强省,全面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制定《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管辖海域内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应遵守本条例。在浙江省管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省管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执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源头防控、陆海统筹、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