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规坚持陆海统筹、生态优先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从生态红线管控、分区管控到监测应急的完整监管链条。在生态保护方面,本法规着重强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护、岸线修复及生态补偿机制;在污染防治方面,实施入海排污口全链条治理、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以及海洋垃圾常态化清理。同时,本法规创设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并对海洋碳汇、数字化监管等前沿领域作出安排,细化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浙江海洋强省建设和美丽浙江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核心制度与监管体系构建
本法规确立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海事、渔业渔政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体制。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并依托海洋数字化建设,构建了天地一体、信息共享的现代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本法规还建立了区域合作机制,要求与相邻省市协同推进长三角近海海域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修复。
聚焦关键领域污染防治
本法规针对重点海域实施特别管控,从源头防控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农业面源污染。通过明确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责任分工,对沿海酒店宾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渔业生产固废等具体污染环节作出可操作的规范。同时,本法规建立海上环卫机制,对海洋垃圾特别是塑料垃圾的监测、拦截、清理及上岸处置提出体系化要求。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
本法规要求将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对珍稀濒危物种及栖息地的保护,并对受损自然岸线进行整治修复。创设了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严格限制退缩线内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