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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6.05.30-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DB15/T 4378-2026.pdf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DB15/T4378-2026,自2026年05月30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服务功能与资源配置、入院对象与办理程序、运行管理、评价与改进等。本文件适用于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本规范是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的地方标准,系统规定了幸福院从规划建设到日常运营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以“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为基本原则,推行集中居住、分户生活、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养老模式,旨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场所。本规范明确了幸福院的入院条件与办理程序,确立了以基层党建引领、村民自治和社区治理融合发展的运行机制,并对院民委员会组成、互助服务积分机制以及安全、卫生、财务、档案等日常管理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全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运营提供了统一依据。

建设布局与资源配置

本规范要求幸福院建设遵循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方针,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科学布点,区位相近的多个村可集中建设区域性幸福院。设施建设应纳入村庄规划,优先与医疗设施同址或邻近建设,并可利用村集体闲置房产或通过租赁、置换村民房屋等方式整合资源,实现功能链接。

入院条件与运行机制

本规范设定了明确的入院条件与办理程序,运行管理以村“两委”为主导,院民委员会中院民代表应占二分之一以上,主任一般由村“两委”成员担任。院内可根据需要设立维护、安保、文艺等分工小组,并配备医疗、消防、餐饮等专兼职服务人员,实现自治、自愿、自理、自助的互助帮扶。

互助服务与积分管理

本规范倡导开展亲友互助、邻里互助、结对互助等帮扶活动,并引入服务积分机制进行激励。根据示例性说明,1小时互助服务可计入1积分,积分可用于兑换上门理发、日常生活用品等服务或物品。本规范同时鼓励建立积分转让机制,允许将本人服务时长转让给直系亲属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DB15/T 4378-2026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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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DB15/T 4378-2026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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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与运行管理规范》DB15/T 4378-2026第3页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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