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3550-2026,自2026年6月24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湖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要求、台账要求、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涉及VOCs物料使用的现有工业企业(含汽车修理与维护企业等其他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规范整合并替代了湖南省原家具制造、印刷业及表面涂装等行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地方标准,形成统一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管控体系。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内涉VOCs物料使用的现有及新建工业企业,涵盖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规定了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全流程控制、企业边界监控、台账记录及监测方法等要求,旨在通过系统性技术规范推动企业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从源头削减、过程密闭、末端治理三方面协同防控VOCs污染,为环境执法与排污许可管理提供统一标尺。
本规范针对涉VOCs物料使用行业设定了差异化的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明确燃烧装置的基准含氧量折算规则,禁止稀释排放。在无组织环节,对物料储存、转移输送、工艺过程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提出密闭化操作要求,并设定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实现排放口与厂界双重约束。
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涵盖原辅材料用量、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监测数据等内容的完整台账,并依据行业特征执行分类别的自行监测方案,规范了采样点位设置与分析检测方法,确保排放行为的可追溯与可验证性。
本规范整合了分散的三项旧标准,适用范围扩展至电子设备制造等更多涉VOCs行业,同时废止DB43/1355—2017和DB43/1357—2017,停止执行DB43/1356—2017中VOCs排放控制要求,统一了全省工业源VOCs排放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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