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3352-2026,自2026年10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物监测,以及实施与监督要求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四川省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及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立足四川省水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的现实,将管控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实施差异化管控。核心管控对象包括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及畜禽固体粪污,分别制定了排放限值与控制要求,其中水污染物排放根据排放去向和区域类别执行分级限值。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单位的排放管理及相关建设项目的环评、设计、验收和排污许可,但不适用于污水资源化利用时的水质控制。
本文件按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对水污染物排放进行分级管理。重点控制区域涵盖成都、德阳、绵阳等19个市(州)的103个县(市、区),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须执行更严格的一级排放限值,一般控制区域执行二级限值。同时,本文件引入了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作为核定排放浓度的依据,防止通过稀释方式掩盖超标排放。
除水污染物外,本文件对恶臭污染物和畜禽固体粪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恶臭污染物管控涵盖场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则衔接现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固体粪污方面,不仅规定了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染控制指标,还要求排污单位设置防渗漏、防溢流的固定储存设施,并严禁将畜禽固体粪污倾倒入环境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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