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6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提升规划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本办法统一全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核发依据、办理程序与证后监管规则,核心是以村庄规划或“通则式”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为许可依据,按村民住宅与非村民住宅两类项目分别设定申请材料和审查时限,并通过豁免清单、证书统一赋码、有效期管理等手段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许可范围与核发权限
在城镇开发边界以外使用集体土地的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新型村民社区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均应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依法赋权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其余项目由市、县级主管部门或赋权乡镇核发。赋权承接时,县级主管部门须与乡镇明确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
两类项目的程序差异
村民住宅类申请材料包括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村集体同意书面意见、符合村庄规划管控的住宅设计方案、四至拐点坐标材料等;非村民住宅类须提交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1:500或1:1000地形图及矢量数据、村委会意见等。后者审查侧重建设规模与批准文件一致性、风貌符合性及用地界址地类权属,并须将总平面图等内容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两类项目受理后核发时限均为十日,不含补正、修改、公示、听证等环节。
证后管理与衔接规则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可延续一次且不超过一年,逾期失效须重新申请。许可决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公开;施工现场须设置公示牌至规划核实合格。非村民住宅项目开工前须申请验线,发证机关三个工作日内现场验线;竣工后办理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合规划条件者核发核实意见书。涉及测绘服务的按“多测合一”要求委托相应资质单位。
实施与废止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2022年试行版同时废止。市、县可制定豁免清单,覆盖垃圾污水处理、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等小型基础设施及利用既有农房改建公共设施项目,并完善相应监管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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