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21/T1823-2026,自2026年02月07日起实施。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的诊断、判定、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规程是辽宁省针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制定的地方技术标准,替代了2010年版,旨在贯彻国家和辽宁省建筑节能政策,规范改造工程的技术要求与质量管理。本规程以节能诊断为前提,覆盖围护结构、供暖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电气系统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全专业,明确了从诊断、判定、设计、施工到验收的完整技术流程。本规程紧密结合辽宁严寒与寒冷地区的气候特点,更新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强调全面改造与部分改造的分类实施原则,要求改造后室内热环境与建筑能耗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同时,本规程新增了给排水与电气专业的节能条款,并将原太阳能热水系统拓展为涵盖光伏、热泵等多种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体现了系统性节能降碳的导向。
本规程详细规定了外墙、屋面、外门窗等围护结构部位的节能改造技术。外墙优先采用外保温系统,要求热工性能满足国家标准,并特别强调对热桥部位的包覆处理与防水密封。屋面改造需同步检查防水与结构承载力,根据不同屋面形式与渗漏情况采取不同的增设保温层方案。外门窗改造以满足传热系数和气密性要求为重点,可通过整窗更换、加窗或更换节能玻璃等方式实施,并需注重与建筑风貌的协调及自然通风的优化。
本规程对供暖、给水排水、电气三大用能系统提出了系统性的节能改造要求。供暖系统改造涉及热源清洁化、管网水力平衡、室内温控阀与热计量装置安装等,力求实现按需供热与分户调节。给水排水系统改造注重利用市政压力直供、选用高效水泵与节水器具,并严格控制用水点压力与热水系统热源选择。电气系统改造则聚焦于淘汰高能耗设备,对变压器、照明、电梯等设备进行能效提升,并强调对供配电质量进行治理与无功补偿。
本规程将可再生能源利用从单一的太阳能热水拓展至太阳能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多种系统。要求在改造前进行资源评估与结构安全复核,并针对太阳能系统明确了日照标准、防雷安全、光污染控制及光储充一体化设计要求。热泵系统则强调了场地勘察、岩土热响应试验和机组能效标准,以及空气源热泵室外机安装的通风、噪声与防冻等具体规定,推动居住建筑向更清洁、高效的用能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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