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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12.05-《防洪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12月5日,水利部办公厅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发布《防洪标准》(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

本标准是对《防洪标准》GB50201-2014的修订,旨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与新形势,系统规范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要求。本修订在继承原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吸收流域防洪规划最新成果及相关行业标准,新增“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环境保护设施”四章,将原“城市”与“乡村”整合归并为“防洪保护区”,并扩充了核电厂、拦河水闸工程等设施的相关规定。本规范覆盖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主要防护对象,明确其防洪标准应以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强调须统筹流域规划、上下游关系及经济社会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并对遭受洪灾后损失巨大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防护对象设置了更严格的强制性条文。

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受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及海岸河口潮水威胁的各类防护对象,在规划、设计、施工与运行管理全过程中应遵循其规定。防洪标准的确定必须结合防护对象的等级划分,兼顾经济、社会、政治与环境安全,统筹局部与整体关系,并可通过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标准的方式灵活设定。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

防护对象分类与标准优化

本规范将城市与乡村纳入统一的“防洪保护区”范畴,并依据人口、经济当量规模等指标合理划分防护等级。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等各类型对象分别制定了与行业相衔接的等级划分和防洪标准。特别是针对失事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工矿企业、影响行蓄滞洪区运用的铁路公路,以及核电厂等事关公共安全的设施,强化了强制性防洪要求。

重点工程防洪安全特殊规定

本规范对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划分、建筑物级别及防洪标准作出了系统修订,取消了按工程型式分等的规定,改以工程任务和功能类别为主确定等别。针对水库土石坝失事风险和梯级水库连锁溃坝等问题,新增极高风险水库和控制性水库的防洪标准要求,并调整了堤防、供水工程、灌溉排水工程等不同类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确定方法,明确堤防工程的级别应依据其承担的防洪任务和保护对象的标准来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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