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T5328-2025,自2025年12月19日起实施。
本文件对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及监测要求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本文件适用于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安徽省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与监测要求,适用于对排入城镇排水系统并经截流的初期雨水进行净化处理的设施出水管理。本文件明确,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时,主要水污染物浓度须满足规定的排放限值;出水回用时则按用途执行现行再生水或雨水利用标准。本文件对污染物测定项目的监测方法、采样点位设置、监测频次与达标判定方式等均提出了技术要求,为规范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控制初期雨水污染负荷提供了可直接引用的地方标准依据。
本文件聚焦于城镇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即对进入城镇排水系统并经截流的初期雨水进行净化处理的设施。管控对象为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环境水体的情形,要求出水水质达到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若出水进行回用,则水质须按用途满足再生水或雨水利用相关现行标准,不再适用本文件的排放限值。
本文件从末端排放口设置、监测频次、采样时间到日均值达标判定,均依据相关技术规范作出规定。水污染物测定项目明确了对应的标准方法,并允许部分指标在适宜条件下选用不同检测方法,但要求同一指标每次测定宜采用同一方法,若数值异常可用不同方法进行验证,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比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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