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5日,福建省农业农村厅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印发《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规定》闽农规〔2025〕4号。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和地方财政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含新建和改造提升)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等各环节。
本规定旨在全面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持续提升。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及地方财政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围绕项目储备、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及建后管护等各环节,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责。本规定强调项目法人对质量负总责,要求各参建单位依法依约履职,并推动建立“建管一体”的长效机制与多方参与的监督体系,以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真正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本规定系统划分了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质量管理上的事权,确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并环环相扣地压实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通过实行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与工程监理制,力求在每一个环节都做到质量责任可追溯,避免管理缺位。
本规定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设计必须深入现场勘测,以“一平两通三提升”为基本标准,严禁凭空设计和擅自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明确推行关键部位举牌验收制度,严格管控进场材料、隐蔽工程及工序交接,并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对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设计意图精准落地。
本规定要求竣工验收须覆盖全部地块与工程,重点核查实体质量与群众满意度,并规定勘察、设计单位须到场参与验收。在管护方面,坚持以“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为原则,要求落实管护主体、资金与责任,支持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并通过长期公示和耕地质量持续监测,保障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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