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3日,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甘肃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制定甘肃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第5部分:验收》。
本文件规定了甘肃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的依据、原则、子项目验收和工程整体验收的组织、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成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子项目和工程整体验收工作,包含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其他类似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规定了甘肃省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的技术要求,涵盖子项目验收与工程整体验收两大层级。本规范明确了初步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核心术语,并对验收组织、条件、程序、内容及方法作出系统安排。子项目验收按自查自验、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三阶段递进实施,依据工程特点划分为单项、单位、分部及单元工程,验收时综合运用全面检查、随机抽查与资料核查等方式。工程质量验收覆盖林地、草地、河湖湿地、荒漠、农田、矿山及污染退化土壤等生态修复类型,并针对各类工程的关键技术指标提出具体合格标准。工程整体验收则在全部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合法合规性、资金使用、管理管护措施及综合建设成效进行全面评价,最终形成验收结论并归档管理。
子项目验收执行三级递进程序:先由施工单位完成自查自验,经监理组织检验评定合格后,依次进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阶段。初步验收由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听取参建单位汇报并抽取50%工程进行核验;竣工验收则抽查30%,重点复核前期整改情况、资金决算、绩效目标及后期管护方案。各阶段均须成立专家组,依据明确的负面清单给出是否通过的结论,确保工程质量可追溯。
本规范按生态系统类型和工程措施分别制定验收技术要求。林地生态修复注重树种选择与混交比例,草地修复考核盖度和株数保存率;河湖湿地水环境治理需满足水质、生态流量及防护工程标准;荒漠修复分植物措施与物理措施,明确不同年限的成活率与保存率;矿山修复涵盖地灾防治、含水层恢复、地形地貌景观治理及土地复垦,对高陡边坡等特殊情形允许在充分论证后采用自然恢复方式。
工程整体验收以所有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前提,由立项部门或政府指定主体组织。验收内容聚焦合法合规性审查、资金来源与使用审计、适应性管理及后期管护监测落实,并依据实施方案对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综合成效进行科学评价。整体验收书作为最终成果文件,连同全流程档案资料一并分级分类归档,保障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该规范填补了甘肃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领域验收环节的技术空白,为全省同类工程验收提供了统一、可操作的标准化依据。该文构建的“自查自验—初步验收—竣工验收”三阶递进机制,将质量控制嵌入工程全流程,并通过分类型、分措施的精细化验收标准,有效衔接了林地、草地、河湖、荒漠、农田、矿山等多要素修复的不同技术规范,显著提升了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管理层面,该规范明确了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验收主体责任,强化了资金审计、绩效评价和后期管护的制度约束,有助于堵塞监管漏洞、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从实践效能看,该文的实施将倒逼工程参建各方在规划、施工、监理等前端环节严格对标操作,从而整体提升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建设质量与投资效益,对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推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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