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组织梳理了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医疗建筑现行消防设计规范重点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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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系统梳理了重庆市医疗建筑现行消防设计规范的核心条文,涵盖建筑分类、总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平面布置、消防救援设施、安全疏散、避难设施、消防设施等全链条技术要求。本通知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为依据,针对医院门诊楼、住院楼及疗养院病房楼等典型医疗建筑,明确了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消防车道与登高操作场地、疏散楼梯与避难间设置等关键参数,同时对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电线电缆选型、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专项系统提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本通知特别突出了医疗建筑中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病房护理单元等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与灭火设施差异化配置要求,为保障医患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作业提供完整的技术指引。
建筑分类与防火基础要求
本通知依据建筑高度将医疗建筑划分为单多层、一类高层及超高层,并对应规定耐火等级最低要求。地下、半地下建筑耐火等级须达一级,一类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须达一级,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密集场所及设洁净手术部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火分区面积按高层与单多层分别限定,当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面积可增加1.0倍。建筑保温系统严禁采用燃烧性能低于B2级的材料,人员密集场所的外墙外保温材料须为A级,疏散楼梯间、避难间等关键部位内保温材料也须为A级。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措施
本通知对医疗建筑内特殊功能用房的空间定位和分隔构造提出明确要求。住院病房禁止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须置于首层或二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与柴油发电机房不得贴邻人员密集场所;汽车库不得与病房楼组合建造,仅可设在病房楼地下部分且须耐火隔绝。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设备用房等须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相邻护理单元间须设甲级防火门分隔,医用气体汇流排间须靠外墙布置并采用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隔开。
疏散与避难设施配置
本通知从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形式、疏散距离到避难设施形成完整链条。高层病房楼须在二层及以上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避难间,每个护理单元避难区净面积不小于25m²;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室内疏散楼梯须为防烟楼梯间,多层医疗建筑室内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疏散走道净高不应小于2.1m,疏散出口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净宽不应小于1.40m。建筑高度大于100m须设避难层,首个避难层的设置高度不应大于50m。
消防设施与系统要求
本通知规定了室内外消火栓、自动灭火、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应急照明等系统的设置条件和性能参数。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部分、任一层面积大于1500m²的门诊楼和病房楼须设自动灭火系统;血液病房、手术室、负压隔离病房不设自动喷水喷头;消防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在百米以下医疗建筑中不少于1.0h。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按建筑类别分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在末级配电箱设自动切换,医院配电线路须选用无卤低烟低毒阻燃或耐火电线电缆。
该文作为重庆市医疗建筑消防设计的集成性技术依据,将分散于多部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进行定向提取和归纳,显著提升了设计人员和审查机构对规范要点的获取效率与执行一致性。该文明确了不同规模、高度和功能组合的医疗建筑在不同消防系统配置上的差异化门槛,使得方案阶段即可提前规避不满足规范的设计倾向,尤其对手术部、病房护理单元等核心区域的防火分隔和灭火设施选择具有直接约束力。在工程实践层面,该文通过细化消防车道坡度、登高操作场地尺寸、避难间面积、应急照明持续时间等量化指标,为施工图设计和现场验收提供了明确的判定标准,有助于减少因规范理解分歧导致的返工和工期延误。从公共安全角度,该文对人员密集且疏散能力受限的医疗场所从严要求外墙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疏散走道净宽和消防救援口布置,切实增强了火灾时人员疏散和外部救援的可靠性,对保障广大患者和医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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