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数字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DB37/T4863-2025,自2025年08月29日起实施。
本文件确立了数字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规定了评价指标及指标应用。本文件适用于对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评价。
本文件确立了山东省数字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旨在为全省各地开展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评价提供统一、科学的衡量依据。本指标体系遵循科学性、客观性与实用性原则,构建了涵盖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要素化、数字化治理及发展环境六大维度的一级框架,下设22项二级指标及若干三级指标,形成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评价系统。在指标应用层面,本文件明确了采用赋权法进行综合评分的实施路径,包括指标权重确定、数据采集标准化处理及综合得分计算等关键环节,并给出了参考权重与计算方法,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整细分指标及权重,最终通过量化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不同等级,以客观反映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与趋势。
本指标体系以六大维度全面覆盖数字经济核心内容。
本文件推荐采用标准化处理与加权求和的方法计算数字经济发展综合指数。具体评价时,通过设定基准值对三级指标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再结合预设权重逐级汇总得分。评价结果可依据得分区间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为各级主管部门精准研判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发现短板弱项、制定针对性推进策略提供量化支撑和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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