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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8.04-《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8月4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为加强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对于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污染的历史遗留矿山(区)内固体废物及其堆场污染状况开展的详细调查。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放射性的固体废物污染状况调查。

本规范规定了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状况调查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对存在或疑似存在环境污染的历史遗留矿山(区)内固体废物及其堆场开展详细调查。本规范围绕“资料收集—对象确定—污染特征—迁移途径—周边环境—结果分析—治理要求”的全链条技术路线,系统构建了从初步排查到详细采样的分阶段工作程序。调查工作首先通过遥感识别、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建立固体废物及其堆场清单,进而对不能排除污染的对象开展堆存量估算、属性鉴别和淋溶水调查,同步查明污染物在地下水、地表径流及大气等介质中的迁移途径,并对周边地下水、地表水、底泥及农用地土壤进行布点监测。在综合分析污染状况的基础上,本规范提出了差异化治理要求,包括原位封场、工程阻隔、异位填埋及回填利用等技术路径,并明确了全流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及报告编制内容。

调查对象与污染特征识别

本规范首先通过历史卫星遥感影像、无人机航拍和现场核查,对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周边3km范围进行排查,剔除误判对象后建立固体废物及其堆场清单。对于不能排除环境污染的对象,要求开展不低于1:500比例尺的地形测绘以估算堆存量,并采用方格网法或三角网法进行方量计算。同时,对固体废物进行属性判定,每种类别至少布设5个采样点位,通过浸出液检测pH及镉、汞、砷、铅、铊、锑等重金属关注因子,判定其属于第Ⅰ类或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于存在淋溶水的堆场,需估算淋溶水量并采样检测,以评估污染负荷。

污染物迁移与周边环境调查

本规范要求依据水文地质勘察结果,查明调查范围内含水层与隔水层特征,分析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迁移途径,对存在常年或季节性地下水流经堆场的情况判定为具有地下水迁移途径。同时,结合堆场防渗和截排水设施情况,分析污染物随降雨或地表径流的迁移途径;对于露天采场或选矿厂形成的堆场,需考虑大气沉降影响范围500m。在周边环境调查方面,本规范规定了地下水、地表水、底泥及农用地土壤的监测点位布设原则与采样频次,要求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分别采样,检测指标涵盖pH及多种重金属,并依据相应标准评价污染状况。

治理要求与质量控制

本规范明确治理应以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环境改善为原则,根据调查结果差异化选择原位、异位或回填利用等整治技术。原位治理包括封场复垦、微生物成矿及工程阻隔等措施;异位治理需对清运的固体废物进行预处理,确保填埋处置满足防渗要求;回填利用前需进行稳定化处理,使浸出液中重金属浓度达标。本规范还要求建立覆盖调查全流程的质量体系,从方案制定、实施到报告编制各环节均需开展质量控制评估,并定期对治理后的堆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持续防范污染风险。

《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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