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规范》T/ZNPAF002—2025,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目的和原则、评估组织、评估内容与指标、评估结果等。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评估。
本规范确立了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的完整技术框架,适用于各类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效能评价。本规范以科学性、系统性和易操作性为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构建了涵盖管理基础、管理工作和管理成效三大维度的指标体系,总分100分,并辅以附加项和一票否决项,全面衡量风景名胜区在机构建设、制度保障、保护利用、智治建设及社会评价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自评和省级周期性评估两种形式,分别由管理机构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亦可委托第三方承担,最终依据得分将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并规范了报告编制与档案管理要求,旨在以评促建,推动风景名胜区规范化建设与高质量发展。
本规范设定的评估内容由管理基础(40分)、管理工作(30分)和管理成效(30分)三大板块构成。管理基础聚焦机构设置、制度执行、规划体系与确界立标等保障性要素;管理工作涵盖调查监测、保护修复、建设管理及数字化治理等过程性环节;管理成效则着重衡量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的保护状况、产业融合发展成效以及公众满意度等结果性指标。附加项中的加分项可体现法规创新、科研突破及荣誉奖项等亮点,扣分项和一票否决项则对建设管控、安全及资金管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刚性约束。
本规范明确了年度自评与省级周期性评估双轨并行的组织方式,其中年度自评由管理机构每年自主开展,省级周期性评估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主导,两类评估均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以量化分值为依据进行等级划分,评估报告须包含概况、过程、成效、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等内容,相关佐证材料和矢量数据需实行电子化与纸质双轨存档,以此形成管理闭环,为后续的精准施策、资源保护与效能提升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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