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规范第4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DB12/T1450.4-2025,自2025年07月05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及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本文件。
本规范是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T 1450《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规范》的第4部分,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本规范在遵循总则通用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污水处理行业产排污特征,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具体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及详细技术要求。本规范界定了城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关键术语,明确了验收报告编制应历经准备、核查与整改、监测、编写四个阶段。在准备阶段,需成立验收工作组并系统收集环保手续、工程及图件资料;核查与整改阶段重点对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与变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若发现审批手续不全、环保设施未按要求建成等六类问题须完成整改后方可进入监测阶段;监测阶段要求依据环评及审批决定制定验收监测方案,并对污水、废气、噪声、污泥等各类污染物的监测点位、因子、频次及分析方法作出具体参照;编写阶段则按总则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并建立完整档案。
本规范将验收工作划分为准备、核查与整改、监测、编写四个紧密衔接的阶段。准备阶段的核心是成立验收工作组并全面收集验收资料。核查与整改阶段的工作重心在于逐项核实环保手续履行、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建成、项目实际建设与环评文件的一致性,并明确界定了须整改后方可进入后续程序的六种具体情形。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净化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本规范以资料性附录形式给出了验收监测的推荐性技术内容,包括废水、废气、噪声及污泥等各要素的监测点位布设、特征监测因子选取、监测频次要求,以及对应的污染物推荐监测分析方法,为现场监测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技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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