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自行监测技术规范》DB34/T5172-2025,自2025年06月06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变电工程运营单位对其运行的变电工程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影响开展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质量保证措施、信息记录的基本内容及格式。本文件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工程在运行阶段厂界处的电磁环境及向外界排放的噪声、废水开展的自行监测。
本规范规定了变电工程运营单位对运行中的变电工程污染物排放及环境影响开展自行监测的技术要求,适用于110 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工程运行阶段厂界处电磁环境及向外界排放的噪声、废水的自行监测。本规范系统性地构建了自行监测的工作体系,涵盖监测方案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信息记录及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环节,为运营单位履行环境管理主体责任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
本规范明确了电磁环境的监测因子包括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及合成电场,并规定了相应的监测频次。监测仪器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工频电场监测探头的架设高度、监测人员与探头的距离等均作出具体规定。监测工作须在无雨、无雾、无雪且环境湿度低于80%的条件下进行。监测布点应覆盖变电工程各侧厂界,一般每侧各设一个监测点,毗邻敏感目标时需在最近厂界位置布设。
噪声监测在厂界外1 m、高度1.2 m以上位置进行,须分别在昼间和夜间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段开展,测量前后须进行声学校准。废水监测针对直接排放的废水,规定了监测因子与频次,采样点位和测定方法须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所有监测工作均需做好数据记录与保存,运营单位应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做好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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