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发布,国家标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规定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的水准网、选点与埋石、仪器、水准观测、跨河水准测量、成果整理与数据处理、成果检查验收与上交资料等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网也可参照使用。
本规范规定了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的完整技术体系,涵盖水准网设计、选点埋石、仪器配备、水准观测、跨河水准测量、数据成果整理与检查验收等全流程技术要求。本规范以1985国家高程基准为起算基准,采用正常高系统,明确了一等水准网每15年复测一次、二等水准网在一等网复测后及时复测的周期性原则,并对沉降严重区域提出了更短的复测周期要求。在技术方法上,本规范在2006年版基础上新增了数字水准仪观测、GNSS水准测量法、隧道观测等内容,更新了仪器检校、数据处理和成果验收等章节,全面适应现代测绘技术发展和国家高程基准维护的需求。
本规范规定一等水准路线应闭合成环,东部地区环线周长不大于1600千米,西部地区不大于2000千米;二等水准环线在平原丘陵地区周长不大于750千米。每千米水准测量的偶然中误差和全中误差须符合限差要求,一等水准网的复测起止时间不超过5年,复测时应至少观测1个完整水准环并连测2个以上基岩点。
本规范将水准点分为基岩水准点、基本水准点、普通水准点三种类型,标石类型共计15种。基岩水准点须选在基岩露头或距地面不深于5米的基岩上,并提交地质勘察报告。埋石后一般地区须经过一个雨季、冻土地区须经过一个冻解期方可在标石上进行观测,且水准点应每5年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和维护。
当水准路线跨障视线长度超过100米时,可根据情况选用光学测微法、倾斜螺旋法、经纬仪倾角法、测距三角高程法或GNSS测量法。新增的GNSS水准测量法适用于地形较为平坦的平原丘陵地区,要求河流两岸地貌形态基本一致。此外,本规范还规定了冰上观测、夜间观测和隧道观测等特殊条件下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