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程》DB46/T693-2025,自2025年06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委托与受理、实施要点、报告送达、过程记录、档案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技术服务和恢复效果评估。本文件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规程规定了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全流程技术要求,涵盖从委托受理到恢复效果评估的完整闭环。本规程以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独立客观为基本原则,明确了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实施要点、报告出具与送达、过程记录及档案管理等核心环节。在实施要点中,本规程系统规定了损害调查、基线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与价值量化的具体方法,要求鉴定评估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确保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证据效力。此外,本规程还就鉴定评估人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技术服务、出庭质证等事项作出了规范,为海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提供了标准化的技术支撑。
本规程对委托主体、委托书内容、鉴定材料要求及受理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鉴定评估机构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明确了不予受理的七种情形,包括业务范围不符、材料不真实或用途不合法等。委托方需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机构对自行采集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受理后双方应签订协议,载明鉴定事项、时限、费用等关键要素。
本规程确立了国家标准优先、行业标准补充、专家认可方法兜底的技术标准适用顺序。损害调查须由不少于两名鉴定评估人到场,采用程序化系统化方式开展,内容涵盖基线信息、污染与破坏信息等。鉴定评估报告须包含基本情况、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与价值量化、恢复方案筛选等完整内容。调查中依法收集的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等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鉴定评估人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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