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DB44/T2608-2025,2025年04月23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的程序、第一和第二阶段调查内容、要求和报告编制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退役场址的验收监测和其他受天然放射性污染场地的调查参照执行。
本导则规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的程序、内容与技术要求,适用于此类场地土壤放射性污染状况调查,退役场址验收监测及其他受天然放射性污染场地的调查亦可参照执行。本导则将调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污染识别阶段,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判断场地是否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可能性;若识别出潜在污染,则进入第二阶段污染确认阶段,通过制定监测方案、布点采样与实验室分析,明确放射性污染核素、程度、范围及分布情况。本导则对监测区域划分、监测项目选定、点位布设密度与深度、样品采集与分析、质量保证以及报告编制均提出了系统性的技术要求。
本导则确立了“污染识别—污染确认”两阶段调查程序。第一阶段主要通过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初步识别场地是否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可能,若无污染可能,调查活动即可终止。第二阶段则在第一阶段结论基础上,以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定量分析为核心手段,对重点关注区域进行针对性监测,最终确认土壤是否受到放射性污染,并精确界定污染的程度与空间范围。
本导则对监测点位的布设提出了差异化的网格密度要求,重点关注区域以40 m × 40 m网格为基础,辐射异常区域加密至10 m × 10 m网格,非重点关注区域以100 m × 100 m网格进行巡测。土壤采样需兼顾表层、下层及饱和带土壤,采样深度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同时要求在场地周边布设对照点,用于获取区域环境辐射本底值,并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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