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第3部分:卫生医疗类》DB22/T3629.3-2025,2025年04月1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卫生医疗机构能耗定额指标、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能耗定额管理。本文件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在运行阶段的能耗定额管理。
本规范作为吉林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的卫生医疗类专项文件,规定了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医疗机构在运行阶段的能耗定额管理要求。本规范将能耗定额指标划分为约束值、基准值和引导值三个等级,明确要求卫生医疗机构正常运行时的实际能耗不应高于约束值,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覆盖综合能耗、非供暖能耗、供暖能耗及单位建筑面积电耗等关键指标的统计与计算体系,同时规范了建筑面积和用能人数的界定范围,为医疗机构能源消耗的量化管理提供了统一技术依据。
本规范建立了三级能耗定额指标,即约束值、基准值和引导值,卫生医疗机构实际能耗不得突破约束值,并应逐步向基准值和引导值靠拢。对于采用独立热源的机构,单独设定了单位供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采用市政集中供暖且无独立热计量装置的,其供暖能耗按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核算方法计入人均综合能耗。
本规范明确了综合能耗的统计应涵盖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数据中心机房、商业性盈利区域等非办公诊疗科研区域的能耗须剔除。非供暖能耗统计范围排除了供暖能耗和交通工具用能,单位建筑面积电耗则包含除交通工具用能外的所有用电系统消耗。建筑面积和用能人数的计算分别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其中用能人数须将外来人员按实际停留天数折算为全年用能人数。
本规范分别给出了综合能耗、单位供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电耗和人均综合能耗五项核心指标的计算公式,并规定了各式中能源折标准煤系数及用能人数的取值方法,附录中提供了常用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表和各城市气候区属等基础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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