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25,2025年09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沂沭河流域内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沂沭河流域内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产养殖、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等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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