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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2025.01.22-《城/镇区范围确定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2025年1月22日,发布国家标准《城/镇区范围确定规程》(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设计了城/镇区范围确定程序,规定了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和镇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城区范围和镇区范围确定步骤的操作指示,以及上述步骤间的转换条件。本文件适用于全国设市城市中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和镇区实体地域范围及其对应的城区范围和镇区范围1)确定。本文件是从国家层面建立的全国适用、科学统一的城区范围确定方法。其成果主要包括:(1)城区范围和镇区范围,作为一定时期城乡划分和城镇化地区边界,解决城镇化空间结构分析“分母”的标准化问题。(2)城区实体地域范围和镇区实体地域范围,是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监测成果,解决城镇化空间结构分析“分子”的标准化问题。

本规程规定了城/镇区范围确定的技术流程、操作步骤与成果要求。本规程以国土调查成果为基底,通过设定城区初始范围和镇区初始范围,结合实体地物类别判断、连接条件分析及迭代更新等步骤,科学划定城区实体地域范围与镇区实体地域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叠加城/镇区最小统计单元,依据面积占比与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最终确定城区范围与镇区范围。本规程还明确了范围更新、成果提交及成果应用等环节,旨在建立全国适用、科学统一的城乡划分地理空间标准。

实体地域范围确定方法

本规程区分城区与镇区,分别规定了实体地域范围的确定流程。城区层面,以城镇村属性码为201及201A的图斑作为初始范围,通过100米缓冲区内必选与候选地物判读、连接条件识别及五次以内迭代更新,辅以开发区、重大交通枢纽等特殊情况判断,经边界核查后形成连片的城区实体地域范围。镇区层面,以属性码为202及202A的图斑为初始范围,经类似迭代流程后,须对涉及单元进行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核查,不满足条件的单元仅保留初始范围图斑,并可纳入独立型城镇区域等特殊情况。

城/镇区范围确定与成果管理

本规程将实体地域范围与城/镇区最小统计单元叠加,依据单元内实体地域范围面积占比及设施条件,判定是否纳入城/镇区范围。其中,城区范围判定设20%和50%两个面积占比阈值,并对边界单元分居住型与非居住型进行设施核查;镇区范围则以50%的指定地类面积占比为阈值。成果管理方面,本规程规定了依据年度国土调查数据进行范围更新的机制,明确了矢量、栅格、统计及举证材料等成果提交清单,并要求成果应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及经济社会统计等领域。

《城/镇区范围确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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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区范围确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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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区范围确定规程》(征求意见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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