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规程》DB13/T6024-2024,2024年11月28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的基本要求、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及档案整编与移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验收工作,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支持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规定了河北省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验收工作的全套技术与管理要求,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地方和社会资本项目可参照执行。本规程明确了验收依次开展市级和省级两级验收的基本程序,梳理了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建设内容、工程竣工验收及自评后方可申请验收的前提条件。本规程将验收重点聚焦于项目完成情况、组织管理、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生态监测与成效评估及后期管护六大方面,采用定量定性结合、审阅文件与实地查验并重的方法,确保验收结论公正真实。最终,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并对应详细列明了通过标准及九种不予通过的情形,同时对验收后的档案整编与移交作出了规范要求。
本规程构建了“先市级、后省级”的验收流程。项目承担单位满足条件后向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开展市级验收;市级验收通过后,再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省级验收。专家组须由五名以上单数管理、技术、财务、档案专家组成,并遵循回避原则,通过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查验和质询讨论形成结论。
本规程将验收内容系统归纳为六个关键维度。项目完成情况验收重点核查总体目标、实物工作量、绩效指标及工程质量是否达标,并要求对岸线、湿地等核心修复指标出具专门测量认定报告。同时,对项目组织管理的规范性、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与效益、档案资料的系统真实性、生态监测与成效评估的完整性,以及项目后期管护与长期监测制度的落实情况,均设定了细化的检查要点。
本规程设定了清晰的结果导向评判标准。通过验收须同时满足绩效目标完成、工程质量合格、经费使用合理、验收资料齐全真实及管理措施得当五项条件。不予通过的情形则涵盖了未完成绩效指标、质量或材料弄虚作假、擅自调整方案内容、资金违规支出、实施围填海、未消除生态胁迫因子或导致生态功能下降、重大监管问题未整改等九类重大问题,对整改后可达到条件的项目保留了再次申请验收的通道。
下载本地,更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