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编制技术指引》DB4403/T472-2024,2024年08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内容、编制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编制。本文件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可根据行业类别,参照相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编制内容、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生态影响类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事项的编制。本指引在原标准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重构了验收报告的内容体系,将报告划分为验收调查/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三大部分,明确了从准备、自查整改、调查监测到报告编制的完整工作流程,并在调查监测环节对执行标准、工程调查、生态影响调查、环境保护措施监测等关键内容提出了详细的技术要求。本指引强调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决定、排污许可等为依据,通过系统化的自查与调查监测,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运行效果及环境影响得到客观全面的反映,最终形成规范的验收结论。
本指引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的内容统一规定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根据项目类型编制的验收调查/监测报告(表),生态影响类编制调查报告,污染影响类编制监测报告;二是验收意见,需涵盖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环保设施落实情况、调试运行效果、验收结论等要素;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环保设施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信息公开、整改工作等内容。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编制报告,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本指引规定了验收报告编制须经过准备、自查与整改、调查监测、报告编制、形成验收意见等环节。准备阶段需收集研读环评文件、排污许可等资料并制订工作计划;自查阶段须对环保手续履行、项目建设、环保设施建设及重大变动情况进行系统检查,发现问题须先整改后方可进入后续程序。调查监测环节要求依据环评及其审批决定和排污许可证确定监测内容与因子,明确了工况记录、执行标准选取、监测点位布设、监测因子和频次等技术要求。
本指引针对生态影响类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生态影响类项目须开展生态影响调查和环境影响监测,重点调查生态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实施运行效果,以及工程建设对生态敏感目标的影响;污染影响类项目可只开展环境影响监测,重点核查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建成运行及排放达标情况。两者在报告模板和调查监测侧重点上各有不同,但均须对照环评文件及审批决定逐项评价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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